再审申请人李*因诉被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某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主要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4)冀0402行初****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及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事由:一、一二审法院既然认定了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那么应当同时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第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存在严重违法。在一审开庭前,申请人到人民法院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时,被申请人未有提交,只提交了行政答辩状,该行为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