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于2025年12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尔加依·对山哈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0,572.7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2,648.02元(从违约日2025年7月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1月30日,计算公式:月租金×逾期天数×1.2‰/天,分段累计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593.25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奇瑞汽车牌车辆(车牌号*******,车**:lvvdc21b9r*******)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共计98,814.06元;5.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某有限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3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