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国某河池分行)与被告欧某、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河池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河池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1801.34元(包括提前收回借款本金369480.40元及暂计至2023年8月15日的逾期本金2320.94元),利息2794.9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4.2/年利率计算至偿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8月15日),罚息25.13元(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调50%,暂计至2024年8月15日),本息合计374621.4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300元;三、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河池市城西新区金城西路南面坡粉村旁圣达.观山湖**栋第**层**号...(本文书还有4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