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山西某物业公司、太原某置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综改区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西某物业公司、被告太原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租房损失19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山西某物业公司、被告太原某置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06.04元(以租房损失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山西某物业公司退还原告物业服务费、电梯服务费1031.25元;以上共计24237.29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如有)等由二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前往被告太原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太原市青年***小区办理收房手续,并与被告山西某物业公司签***小区3-*...(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