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佛山某公司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内容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进行改判。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则只有可能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佛山某公司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中申请人佛山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80000元正确,二审法院仅以申请人佛山某公司未提供自身的实际损失或贵州某甲公司的侵权获利证据而改判为赔偿某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