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男,196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沈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沈阳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对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误工费30,000元的判项,提出上诉。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赵*的误工期为200天,此仅为赵*的主张,包括住院天数和诊断书都没有达到200天。赵*仅提供了一张服务协议,为自制证据,无法客观证明存在扣发工资的事实,根据一般工资支付习惯,均采用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3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