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对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赵**、赵**返还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56532.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6532.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1利率(lpr)一倍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1偿之日止)”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赵**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认为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422民初****号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本文书还有4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