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1因诉被上诉人太原市某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张某1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25)晋源复议字第5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1于2025年3月3日向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村务公*:“2006年平整土地时,所有的平整工程规划图纸和投资金额以及明细资料”,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了编号**《处理意见书》,告知原告:“与某某村委会了解核实,某某村委会并提供了每年3.15和7.15村务公*相关资料、照片。村务公*工作每年都按时公*进行。”原告不服,以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处理意见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被告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了(2025)晋源...(本文书还有4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