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献县某(以下简称展某经销处)以及原审被告马*、原审被告罗*、原审被告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刘*、原审被告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撤销(2024)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判项,改判申请人某甲公司无须向被申请人展某经销处支付任何租金、费*、违约金或承担任何退还、赔偿等法律责任,上述相关责任均应由被申请人彭*承担。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概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