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省某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太原市某某1、第三人太原市某某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山西省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太原市某某1提交《关于请求太原市某某1督促太原市某某2办理不动产证的信访材料》。8月14日,太原市某某1办公室综合科向太原市某某2发出《群众来信转办通知》,要求对相关问题认真调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人。8月19日,太原市某某2作出并自然资函〔2024〕668号《关于对山西省某某公司申请换证相关事宜的回复》,山西省某某公司不服,以太原市某某2为被申请人,于10月17日向太原市某某1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对山西省某某公司申请换证相关事宜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换发《不动产权证书》。2025年1月6日,被告太原市某某1作出并政行复驳字〔2024〕88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太原市某某2作出的案涉《关于对山西省某某公司申请换证相关事宜的回复》,实质是对信访...(本文书还有4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