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乔*,男,198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原审第三人凌**,男,195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再审申请人凌**因诉香河县某资源和规划局撤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凌**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2025)冀10行终****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纠正终审不当,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理由:终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应先行解决相关买卖、继承争议后再行使撤销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首先,申请人申请撤销登记在原审第三人乔*名下房产证,虽是申请人基于买卖、继承法律关系取得房产,进而诉请被申请人撤销涉案房产登记;但本案中申请人并非以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涉案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本案...(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