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尚*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5)苏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上诉人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徐*、徐州某有***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5)苏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停止对登记在邳州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b5**、苏苏ct1**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于2024年9月9日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2万元,并以案涉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12万元。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上诉人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车辆,具备对抗第三人的事实基础...(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