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锦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锦州公司上诉请求:1.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97901.83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车辆xxx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不服误工费55961.83元、护理费41940元,合计97901.83元。本案判决被上诉人王**误工期316天,护理期247天,明显超出合理期限。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刘*、锦州某有***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本文书还有3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