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路某1、赵*1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2025)京0102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城法院在执行路某1与颜某1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102执xxx号]过程中,赵*1向西城法院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西城法院查明,路某1与颜某1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2016)京0102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路某116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路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路某1持上述生效判决书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6日,该院以(2019)京0102执xxx号立案执行。2019年11月16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