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褚*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某医院、上海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13日、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上海市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原告两次申请鉴定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损害损失241357.93元;被告上海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损害损失5459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因髌骨骨折,2023年7月28日原告入被告峄城区某甲医院,入院诊断:左**骨折。2023年8月4日.被告1为原告行左**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3天原告体温增高,经治疗但其手术切口不愈合,2023年8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粉碎性骨折:2、股内侧肌裂伤;3、髌腱部分断裂:4、支持带损伤。2023年8月17日,原告转外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1、手术后切口感染(左**);2、骨折术后(左**);3、下肢关节和韧带损...(本文书还有4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