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诉请为拆除违法搭建、恢复原状、一审法院将其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措施联系在一起,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上诉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性的规则,即在因同一行为而产生了民事、行政...(本文书还有3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