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3,600元,本息合计233,600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按月利率6.5‰计算利息12个月利息为15,600元,自2024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5年5月23日止共6个月利息为1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本文书还有1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