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人民法院(2025)内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胡**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人民法院(2025)内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工程款计算错误,显失公平。1.关于工程量的认定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完成了2024年乌兰花镇177户及库伦图镇25户锅炉安装工程,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未开机及政府不予认可结算的户数名单》,其中45户因政府未组织开机验收,不应纳入结算范围,另有5户系被上诉人擅自安装,未经政府同意,政府不予结算。原审法院无视该证据,错误认定工程量,导致工程款多计。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外接线工程,原审虽认定该部分由上诉人施工,但仅扣减600元/户(合同约定外线工料费为450元/户),显失公平。上诉人实际支出费用为700元/户,应全额扣减。2.关于扣减费用的认定错误。
上诉人提交的《扣减工程款费用明细及扣减项目证据》中,返修费用15,810元、劣质小泵更换费用16,800元、库伦图更换大水斗费用1,260元等均有充分证据支持,但原审仅部分支持,未全面采纳上诉人的合理扣减主张。档案资料制作费用11,820元虽未提供直接支付凭证,但该费用系政府验收的必要支出,且被上诉人未履行验收义务,应由其承担。原审未予扣减,明显不当。二、原审判决对锅炉款返还的认定与事实不符。1.锅炉款增...(本文书还有7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