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定。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另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安谱”及图组成,其中,“安谱”在诉争商标标志中所占比例较大,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由中文文字“安谱智能”构成。引证商标一完整包含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似,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