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日为12000元),本息合计6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日起按借款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为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一份“车辆典当借款合同”,被告以自有车辆典当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30天,同日,原告通过农商银行汇款500...(本文书还有3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