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诉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楼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系案涉地产的唯一合法权利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资格,其有行政诉讼法上的诉权。2015年1月1日,马**和刘*甲(甲方)与申请人马**(乙方)签订《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实际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申请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附带义务,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宅基地和房屋,之所以未能过户系案涉地块在马**去世时已经明确要被征收,政府部门不给申请人过户,其为不能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在征收前期,申请人早已将实际情况对镇干部卢某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知晓该宗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权利人系申请人,其与申请人就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转而诱使马某丙签署承诺书及安置补偿协议,以达到恶意减少补偿的目的。申请人系案涉宅基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系案涉被拆迁房屋...(本文书还有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