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被申请人定兴县北南蔡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南蔡乡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两审法院裁定认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日送达,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一审未提供于2023年11月28日合法送达的证据。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一审中未提供其于2023年11月28日已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其合法送达的证据,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二审举证其于2023年11月28日合法留置送达的证据不足。二审中北南蔡乡政府提供一份真实性存疑的送达回证,不足以证明北南蔡乡政府送达行为符合留置送达的合法要求...(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