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某公司原审提供的微信电子支付凭证、中国银行电子交易回单显示,某公司从2020年3月开始每月固定向梁某转账支付款项105000元,从2020年6月开始在转账附言注明“厂房租金”。同时,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2019年租赁案涉物业时已经由其装修人员对实际租赁面积进行测量,故若...(本文书还有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