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广州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诉争商*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行政阶段,广州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在先商*案例、使用资料等证据。
广州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中,广州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广州某公司取得专利发明证书、诉争商*宣传使用情况、类案商*注册信息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由“前列卫”构成,“前列卫”可解释为“前列腺卫士”,根据公众的通常认知,诉争商*指定使用在“医用试剂、人用药、净化剂、卫生巾、牙科用贵金属合金、宠物尿布”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与前列腺保护或治疗有关,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法第...(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