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卢龙县卢龙镇人民政府、卢龙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不应因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而被认定为违建,认定违建须结合房屋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强制性指标要求,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能够消除对规划影响、应当准予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在对待是否为违建的问题上,需要考虑该建筑的用途、建筑密度、高*、容积率等指标是否符合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要求,区别对待。对于符合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准予行政相对人补办相关手续。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房屋违反了其所在地建房时适用的容积率、建筑高*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哪些强制性指标要求,凭空得出“无...(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