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城区法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山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会计账簿及其他全部财务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归还原告的其他材料;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山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马*,同时马*也是股东,被告张*长期处理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二高*在原告成立后,一直担任会计工作。同时原告山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材料(包括马*的高级工程师证)因业务需要,也是由被告张*保管。后于2023年开始,因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其丈夫张*1产生家庭矛盾,感情已经严重受损。被告张*作为张*1的胞弟,也随即开始于马*交恶,现两人已经矛盾深化,无法正常...(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