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4)诉某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某乙)、某某甲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4)晋082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4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二审判决中均未审查行政处罚中重大程序违法事实。被申某某某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包含《调查报告批复》,但该关键证据未在听证中出示,申某无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七款,属于剥夺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申某提交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中,处罚对象由“河北某某公司”手写更改为“某某公司1”,且无参与人签字确认。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集体讨论的规定,处罚决定缺乏合法性基础,且很明显集体讨论的最终结论是对河北某某公司处罚60万元,而最终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是对申某处罚60...(本文书还有3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