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7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无极镇柴城村。
再审申请人孙*、杨**因与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2024)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杨**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石家庄中院(2024)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核心质量缺陷未依法认定。案涉工程质量争议核心为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是否存在法定缺陷,原审未以鉴定结论为事实基础、未援引建筑规范为认定依据、未参照关联司法判例,对前述核心质量事实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一)地基基础范畴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原审错误认定为“合格”。1.电梯井基础属地基基础且质量不...(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