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汉族,1984年6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沧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廊坊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沧州中院(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责任;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债务转让协议”法律性质应为债务加入协议,对某乙公司不产生效力。该协议名称为“债务转让协议”,但是第三条内容为“某乙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即视为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属于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而...(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