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8年1月**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迁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丙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驳回某丙公司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2013年2月李**与历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认为历某作为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某丙公司承担,故对某丙公司要求某丁公司返还养殖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依据...(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