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绥化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在某丙公司未举示初步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缺陷及该缺陷与某丙公司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又无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视其提交的2018年检测报告,仅以案外人杨*的“情...(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