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合伙企业、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1)、某有限公司2、某有限公司3、某有限公司4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受理费用由某合伙企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随意更改案由,混淆争议事实,应予纠正。某合伙企业作为大型国企,有专业的代理律师,不可能出现疏忽,将合同纠纷登记偏差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两个案由并非似是而非,而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案由代表了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非常严谨和严肃的事情,并非随意改来改去,案由一旦确定,即具有其相应的效力,由于涉及案由变更是实体程序审理的问题,只有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当...(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