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耿**、刘*、耿**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审被告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刘*、耿**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耿**、刘*、耿**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某村委会、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刘*自行委托哈尔滨某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协议书》上刘*签名笔迹与样本并非一人书写,据此可证实刘*并未签订该协议,某村委会举示的《协议书》系伪造的。2.根据刘*与耿**电话录音可知,协议原件由某村委会统一保管,但某村委会举示的《协议书》是复印件,字迹和指纹不清晰,无法证明该协议系刘*签订。3.原审依据刘*在2000年5月9日收据上签字推定《...(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