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宁夏供热有限公司、银川市某供热中心(以下简称供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本原始财务账簿》《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充费用明细表》可以证明案涉1#、2#锅炉房及附属用房系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本,没有分摊到其他楼层的建设成本中。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宁**(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1#、2#锅炉房及附属用房的合法产权人。宁**(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1#、2#锅炉房及附属用房土地使用权人,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关于兴庆区分割锅炉房范围土地请示的复函》等证据可以证明宁**(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1#、2#锅炉房及附属用房合法建设主体。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某锅炉房的相关建议》及原...(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