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和同村小沙屯村民小组(简称小沙屯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24)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17日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调查、辩论。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小沙屯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小沙屯村民小组的起诉;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李**在案涉鱼塘上修建房屋(猪栏)及往鱼塘内倾倒瓦片等建筑垃圾的行为,侵害了小沙屯村民小组的物权是错误的。1998年李**在其香蕉地修建房屋(猪栏)及楼梯等建筑物,当时的鱼塘面积只有现有的一半左右,后来因积水越来越多,漫到其香蕉地,即修建房屋(猪栏)及楼梯等建筑物香蕉地才被淹在水中,有现场照片为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李**在案涉鱼塘上修建房屋(猪栏)及往鱼...(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