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郝*、中国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中国某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5949.13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郝*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睢县睢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州大道与湖中路十字交叉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郝*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120急救车辆送进睢县某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生诊断,1、原告腰1椎压缩性骨折;2、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腰3椎体骨挫伤...(本文书还有2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