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与被告胡*、库车某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库车某餐厅对原告贺*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后,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诉被告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库车某餐厅经营者李*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库车某餐厅向贺*支付房屋用赁费70,833元;2.判令胡*、库车某餐厅向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249.9元(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胡*、库车某餐厅向贺*支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18,424.63元;4.判令胡*、库车某餐厅向贺*支付律师费5,42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7日,贺*与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贺*按约向胡*交付房屋,胡*将房屋交由库车某餐厅经营。胡*目前尚欠贺*房屋租赁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采暖费未缴纳,构成违约,贺*多次催要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胡*辩...(本文书还有4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