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任*、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25)内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119,773.85元。2.诉讼费由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证据认定错误,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高*在2024年5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其伤情未达到伤残七级的标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以鉴定系该院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客观真实为由,未同意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是错误的。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4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