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即时履行性质,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情形,即使存在合同履行地,也应是上诉人所在地,一审裁定认为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所在地,并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对本案的争议进行审理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案上诉人王**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项城市××镇××村××院,该地域属于河南省项城市地域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本文书还有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