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1.原审法院以“未收回2024年7月26日的过磅单”为由,推定周**未支付该笔小麦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周**提交的证人李*甲、李*乙的证言证明,交易完成后部分出售人主动索要过磅单作为对账凭证。故出售人是否持有过磅单,与周**是否付清小麦款无直接关联。原审法院未结合该证据,错误认定过磅单收回即代表交易完成。周**在一审中未提供过磅单原件,仅提交照片及微信记录,证据真实性存疑,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关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二、周**方证人周*书、王*教虽为周**的雇员,但...(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