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州某有***(以下简称抚州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某公司、彭*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抚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彭*共同向抚州某公司支付租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庭审中,抚州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重庆某公司、彭*共同支付租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抚州某公司将挖掘机租赁给重庆某公司、彭*,重庆某公司、彭*将挖掘机用于在忠县...(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