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与被告刘**、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偿还我行借款本金74000元及所欠利息;2.被告于**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借款人刘**于2014年9月18日与原告下属单位董村分理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刘**向原告借款74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9月17日到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清本金,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11,逾期执行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利息。被告于...(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