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胡*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中止审理,于2024年5月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6月29日签订的《南瓜收购合同》于2023年8月5日解除;二、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及赔偿损失2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做南瓜生意,被告在重庆市永川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土地种植南瓜,原告知道后与被告于2023年6月29日签订《南瓜收购合同》,合同约定收购价格方式、产品合格标准、定金支付、乙方负责采摘及装好甲方安排的车等。原告于当日交付定金40000元。原告2023年7月31日在被告处收南瓜时,因连...(本文书还有2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