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泌阳县王*乡上岗村委小尹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小尹庄组)因与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泌阳县王*乡夏楼村委韩*村民组(以下简称韩*组)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133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4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小尹庄组的诉讼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及诉讼代理人常**、袁*,原审第三人韩*组的诉讼代表人韩**及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0]2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查明:韩*组与小尹庄组争议的土地位于韩*东岗路东侧,小尹庄西南侧。其四至是:东至第二搭梯田的东地埂,南至韩*组东西尺荒地,西至村村通路,北至(邻村村路第一搭)去小尹庄东西土路向南6亩地南边界、(第二搭)老张家坟北侧水沟。该范围内土地以前属漫坡形,南半部属东西尺,北半部属南北尺。1975年,整修梯田后形成现在的梯田形状。土...(本文书还有4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