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某公司(出租人)与惠**(承租人)于2022年12月18日通过电子方式签订的《车辆自然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模式,车辆的物权变动方式为占有改定。车辆仍然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该车辆抵押给出租人以担保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履行。
2.租赁物转让价款:即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应当支付的款项,具体为87607元;承租人同意该款项由出租人将扣除初始租金、保证金、手续费等后的余额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3.租赁价款:即租赁物转让价款扣减初始租金及租金补贴(如有)后的款项金额;初始租金30607元,租金补贴0元,租赁价款57000元。
4.租金:由初始租金和每期租金构成;租期60个月,第1-59期每期租金为12...(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