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彭*县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固原市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系宁夏彭*县红河镇友联村村民。2019年12月17日,彭*县自然资源局给王**办理了宁(2019)彭*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宅基地面积为358.4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3.16平方米。2020年2月19日,交通运输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发《交通运输部关于银川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宁夏太阳山开发区至彭*(宁**)段初步设计的批复》。2020年7月13日,彭*县政府印发《关于银川至昆明公路(彭**)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启动公告》,公告载明征收的四至范围以公路建设用地线为准。2020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某建宁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银川至昆明公路太阳山开发区至彭*(宁**)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批复内容包括建设规模、路线走向和工程预算等九个方面。2020年9月22日,彭*县政府办公室印发《g85银昆高速公路(彭**)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载明征地面积约5886.96亩,征收土地分别位于交岔乡关口村,王*镇姚岔村、杨**、梁**、王**、团庄村、马**、路**,白阳镇姚河村、罗**、阳**、任**、南山村、陡坡村,城阳乡刘*村,红河镇友联村、何**、夏**。后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委托西安新华某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用地征收范围进行勘测界定,彭*县自然资源局将测绘坐标上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政务管理系统,并由此系统导出案涉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图、红线图,图中标注出了王**宅基地位置。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图及红线图显示,王**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后王**认为其...(本文书还有7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