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3,47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23,473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现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止为4,9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是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铜镬风力发电工程相关项目的承包方,于2023年7月份起至2024年1月份期间被告罗*将其所承包的前述项目工程中的箱变安装、光缆敷设等项目的劳务施工分包给原告黄*负责施工,原告完成全部施工后于2024年1月30日与被告进行了结算,最终...(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