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勐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勐海县某甲(以下简称某)及一审第三人勐海县某乙(以下简称镇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某向某公司支付垃圾清理费48960元,并支付利息4406.4元,合计53366.4元,本案诉讼费由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二审判决认定镇政府在征得某同意的情况下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镇政府与某未对此进行举证。一审、二审庭审中某代理人确认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支付了部分费用。一审、二审判决仍认定合同双方未进行结算,未对该事实进行核实。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某公司与某的合同已经解除,某公司应当终止履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两份合同的主体不一致,双方未协商变更合同主体。两份合同的主体某与镇政府并不存在隶属性。...(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