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绥化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定某乙公司在履行《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市储)粮油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中构成违约,向其支付违约金852,984.4元及押车费62,540元。事实及理由:1.原判决认定其构成违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门检杂质超标不等同于掺假、陈*,可以通过筛解决,不属《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第三十九条卖方违约的情形,是某乙公司阻挠合格粮食入库,压榨入库期限;2.原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