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544.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9日15时20分,被告唐*驾驶xxx号小型汽车沿国道323线由金城江区往宜州区方向行驶,18时40分行至国道323线1140公里+200米(河池市宜州区时,与原告韦**横停(由北向南停放)在道路中央花圃缺口人行横道上的xxx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乘坐韦某乙,事故造成韦**、韦某乙严重受伤,全身疼痛,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韦**受伤后于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3月28日在河池市某医院住院行手术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内侧髁骨骨折;2、左腓骨头骨折;3、两侧肋骨多发骨折;4、双肺挫伤;5、轻度贫血;6、咽炎。住院期间一人陪护。出院医嘱:1、...(本文书还有4162字未显示)